蘇府辦〔2009〕194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科技資金對金融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支持企業產業技術創新,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強科技金融結合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蘇府〔2009〕1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貸款貼息資金由蘇州市自主創新專項資金安排。
第三條 科技貸款貼息資金支持對象為在蘇州市區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主要用于補貼2008年(含)后實施的國家、省火炬計劃、星火計劃、國家重點新產品、省市高新技術產品,市自主創新重點項目和市技術專項等項目使用金融機構貸款(貸款期限一年及以上)所發生的利息支出。
第四條 科技貸款貼息資金實行總額控制和后補貼制。企業承擔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科技項目發生貸款并償付利息之后,憑獲得貸款和償付利息的有關資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助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貼息資助。申請企業每一年度的貼息資助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每一項目累計貼息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五條 科技貸款貼息資金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并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科技貸款貼息申請,市財政局下達年度科技貸款貼息計劃,資金撥付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辦理。第六條 企業按計劃實施、通過驗收的項目,具備申請科技貸款貼息資金資格。申請貼息資金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蘇州市科技貸款貼息資金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
3.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銀行放貸給企業的進帳憑證、企業向銀行償付利息的財務憑據(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
4.企業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5.科技項目(產品)立項(認定)文件;
6.其它相關的材料。
第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騙取、截留或挪用科技貸款貼息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蘇州各市(縣)可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